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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13552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23〕35号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5日
发文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  键  字
标  题塞班岛官方网站_塞班岛娱乐平台-【唯一官方】@印发吕梁市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共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5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塞班岛官方网站_塞班岛娱乐平台-【唯一官方】@印发吕梁市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共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吕梁市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共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塞班岛官方网站_塞班岛娱乐平台-【唯一官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吕梁市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共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破解吕梁市区存量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管理难、维修难的问题,切实解决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安全隐患,参照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塞班岛官方网站_塞班岛娱乐平台-【唯一官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塞班岛官方网站_塞班岛娱乐平台-【唯一官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吕梁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共管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使用权人的确定开发主体未灭失的,由开发主体向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相关建设档案、房屋分配方案和现房屋实际使用人相关信息。开发主体已经灭失的,由房屋使用权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房屋取得的相关资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房屋实际使用权人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归档管理,中间发生房屋使用权转移的,由买卖双方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报备。暂无法确定房屋使用权人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履行相关权利及义务,相关费用由确定后的房屋使用权人进行补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共管资金(以下简称共管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房屋使用权人或者单幢住宅内房屋使用权人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使用权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房屋使用权人或者住宅房屋使用权人及有关非住宅房屋使用权人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 共管资金管理实行分户建账、专款专用、使用权人依程序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交存

第七条 房屋使用权人交存的共管资金属于房屋使用权人所有,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地乡镇(街道)督促村(居)委员会或小区物管会等自治组织对本小区房屋使用权人交纳共管资金。各县(市、区)共管资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商业银行,根据资金安全性、资金收益、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共管资金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总账, 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号设分户账。

房屋分户账内的共管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乡镇(街道)督促村(居)委会或者小区物管会等自治组织对本小区房屋使用权人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使用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交存标准可参照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缴标准。开设共管资金账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号设分账。

第八条 共管资金专用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机打票据。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共管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共管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方便快捷、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共管资金的使用应当由涉及范围内的房屋使用权人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成立物管会(业委会)另有决定或者涉及范围内业主另有约定的共管资金使用分摊比例,从其决定或者约定。

共管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涉及范围内的房屋使用权人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二条 共管资金划转物管会(业委会)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房屋使用权人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编制共管资金使用方案,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共管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共管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房屋使用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房屋使用权人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二分之一以上房屋使用权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二分之一以上房屋使用权人同意,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7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房屋使用权人持业主表决结果,工程预算等资料,到所在属地乡镇(街道)申请使用;

(四)属地乡镇(街道)对共管资金使用方案等要件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现场查验同意后,将相关资料向共管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申请资金列支;

(五)共管资金管理机构接到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同意意见,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共管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将共管资金划转至经房屋使用权人表决同意的维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维修合同约定应保留维修质量保修金的,可保留在共管资金账户内;

(七)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房屋使用权人应将维修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房屋使用权人分摊费用等情况,在涉及维修楼幢的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共管资金划转物管会(业委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房屋使用权人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编制共管资金使用方案,并报物管会(业委会)进行审核,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共管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共管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房屋使用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房屋使用权人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二分之一以上房屋使用权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二分之一以上房屋使用权人同意,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7日;

(三)物管会(业委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房屋使用权人提交的业主表决结果、使用方案、工程预算等资料进行审核;

(四)物管会(业委会)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将共管资金划转至经房屋使用权人表决同意的维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维修合同约定应保留维修质量保修金的,可保留在共管资金账户内;

(五)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房屋使用权人应将维修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房屋使用权人分摊费用等情况,在涉及维修楼幢的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共管资金: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房屋使用权人提出使用申请,经物管会(业委会)核实,未成立物管会(业委会)的,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属地乡镇(街道)申请应急使用共管资金;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严重渗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价,确定为必须经过更新、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才能修复的;

3.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的;

4.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有房屋质量检测资质机构确认的;

5.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检测不合格报告的;

6.发生严重危及房屋安全等其他紧急情况,有房屋质量检测资质机构确认的;

(二)申请人提出使用申请前,物管会(业委会)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在物业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属地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审核同意后报共管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共管资金管理机构向申请人或者维修单位、施工企业划转资金。首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60%;

(四)维修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或者代修人组织相关房屋使用权人、物管会(业委会)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施工企业、检测机构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并由工程造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费用计入当次应急维修成本;

(五)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价结果、工程实际使用共管资金总额及房屋使用权人分摊费用情况等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维修工程验收公告后,申请人持验收报告、审价报告等资料申请拨付应急使用共管资金剩余部分。

如因物管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影响房屋使用权人正常生活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双方协商决定,维修费用从相关房屋使用权人物业维修共管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维修共管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六条 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第三方审核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共管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共管资金使用申请的要件资料进行备案;乡镇(街道)负责对共管资金使用申请活动(申请人资格、共管资金使用方案、业主表决、公示公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及结算等)进行审核;申请人对提交的使用方案、业主表决、公示公告、施工合同等手续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维修单位对维修活动的真实性及工程质量负责。

协议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共管资金管理机构发送共管资金对账单。如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协议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协议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共管资金查询制度,接受房屋使用权人对其分户账中共管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十八条 共管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共管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共管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房屋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或者未按照通知进行交存、续交共管资金的,村(居)委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户管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共管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单方取消与专户管理银行的资金专户管理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专户管理银行的法律责任。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挪用共管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共管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履行监督、审核、管理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交付使用未建立共管资金的,应当补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链接:【图解】市住建局塞班岛官方网站_塞班岛娱乐平台-【唯一官方】@《吕梁市集体土地上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共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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